地质调查立法前期研究

地质调查立法前期研究

来源:中心1999~2010成果巡礼 发布时间:2012-05-03

 

1.基本情况

地质调查工作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标志地质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关于地质调查工作法律地位仍然十分薄弱。关于地质调查工作地位、工作环境、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与地质调查工作有关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反观,国外地质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不难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异常明显,为此,在2008年中国地质调查局设立了“《地质调查条例》立法前期研究”项目。总目标任务是通过地质调查立法对比研究,提出《地质调查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内涵,理顺中央与地方地质调查工作关系,从资金运行、立项原则与办法、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成果审批等方面进行规范,理顺地质调查工作的内外部环境,促进地质调查事业健康、稳定发展。项目研究工作时间为2008~2010年。

2.主要成果

(1)使社会各界对《地质调查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通过召开行业内专家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情况,征询意见。经问卷调查,很多同行表示此事意义很大,希望能快速推进,在对“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质调查法律法规”作答时,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对地质调查工作进行立法,特别要改变社会对地质调查工作就是“找矿卖矿赚钱”的看法,为地质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友善的社会氛围。

(2)系统总结了国外地质调查立法经验与国内相关行业法律框架和经验。通过研究表明,不管该国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在何种制度下,立法对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外地质调查立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地质调查机构本身的组织行为进行规定,即组织立法;另一种则是对地质调查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即工作立法。两种不同的立法类型,对我国的地质调查立法有不同的借鉴作用。同时,系统总结了国内相关行业法律框架和经验与地质调查领域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系统性相比,在土地、测绘等处于同样基础地位的相关领域,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且近些年来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这为地质调查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3)明确提出了地质调查立法属社会领域的立法,系统研究了《地质调查条例》的上位法。地质调查立法属社会法中的“社会法”,应是指作为“第三法域”存在的社会法法域,即指一切调整关乎着社会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明确地质调查立法属于社会法,有助于维护地质调查工作的公益性,同时也可以指导未来立法时具体制度设计等诸多问题。为了使该条例的法律基础更为稳固,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并尽量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就必须求根溯源,摸清其上位法,确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协调打好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质调查条例》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法》、还在酝酿中的《自然资源法通则》和《国土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判断,这为明确未来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地质调查立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提供了重要依据。

(4)明确了地质调查立法的基本思路、原则及拟建立的基本制度。基本思路即“遵循规律,符合国情,定位准确,内外统筹,制度明确”,主要致力于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地质调查工作的法律地位、地质调查的工作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地质调查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的法律责任(纠纷等)。在地质调查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如下原则:即地质调查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原则,地质调查工作由政府投资、服务社会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协调发展原则,统一部署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责任地质调查原则,地质调查国际合作原则,地质调查项目优先性原则。拟建立的基本制度有:地质调查财政制度、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协调发展制度、国家对地质调查工作统一规划制度、地质调查权制度和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等。

(5)提出《地质调查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该草案目前分10章,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地质调查任务、地质调查规划与预算、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地质调查权、组织实施、成果管理与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3.成果应用及其效益

为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相关情况提供背景材料,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智力支持。项目专题研究为领导了解国内外地质调查立法及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其他相关领域法律的制定过程以及地勘单位、地方政府等对地质调查工作的看法和认识,为领导提供了第一手参考资料,同时,引起了广大地质工作者对地质调查立法工作的关注。

为认识地质调查工作现状及破解地质调查工作难题提供了新视角。对地质调查工作重要性和存在问题的认识、对如何使地质调查工作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多数研究只限于地质调查体制、机制研究。而开展地质调查立法研究,从法律角度来了解和解读地质调查工作,从法律角度提出问题的解决途径,这是一个崭新且必需的视角,是一次新的探索,也是地质调查工作本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