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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借阅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和资料的安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地质资料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大类。非公开类地质资料分保密和保护两种情况。 第二条:资料借阅利用手续 公开类地质资料,阅者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本馆只公开资料目录。需要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由阅者与资料汇交人自行协商。保护期满的地质资料,公开提供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无偿借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应持有:1. 借阅利用单位证明其用途和范围的正式介绍信,并有开信机关领导的签名;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书;3. 阅者的有效证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凡符合上述手续者,在本馆借阅台办理地质资料阅览证。 第三条:阅者凭资料阅览证及本人的有关证件阅览资料。阅者每天来馆后要签到。如果连续三天(不含第三天及节假日)不来馆者,原办理的资料阅览证失效。 第四条:为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在本馆摘抄、复制的属于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转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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