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是由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而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地震、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后者如地面沉降、水地流失等。
我国每年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2004年共发生中等规模以上地质灾害875起,其中滑坡572起,崩塌181起,泥石流77起,地面塌陷25起,地裂缝13起,造成688人死亡,172人失踪,426人受伤。
我国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国第二级地貌阶梯的湘西和云贵高原区、青藏高原东缘区、横断山高山峡谷区、川东-鄂西中山高区,行政区划上主要是云南、四川、西藏、重庆、贵州、湖南、湖北、广西等省(市、自治区)。
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防治,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2004年通过巡查巡测,新发现12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重庆、云南、四川、贵州、辽宁、西藏和陕西。2004年全国各地共成功避免各类地质灾害722起,成功避免人员伤亡近47596人;避免财产损失4.53亿元。

(叶锦华根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整理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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