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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地质和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任务(2013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13-12-20 阅读次数:40

●不合理的调节办法、行政壁垒、缺乏应有的经济和行政刺激政策等“叠加在一起”干扰了企业的活动。国家用于交易的地下资源地段研究程度低,往往又位于基础设施欠发达的地区,需要进行额外投资,开采这样的矿物原料没有经济吸引力,因此,公司对这些新的地下资源地段不感兴趣。由于担心国家可能没收新发现的油气田,从2008年起,公司便不那么渴望在具联邦意义的地下资源地段发现油气田。

●鼓励私人向地勘工作投资,必须在法律层面上保护投资,制定稳定和透明的保障“基石”:第一,以最小的时间和行政成本向地下资源用户提供其有意开展地质研究的地段;第二,法律上应当保障在发现了可赢利的油气田(包括具联邦意义地下资源地段的油气田)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独立开采它,或者由他自己选择,把油气田开采权转让给拥有必要资金和专业技术的其他公司来开采。

●在国家/私营伙伴关系这个模式中,国家和俄罗斯各大国营油气公司齐心协力地发现新的油气区,进入新的领域并制定新的发展方向。通过在远景区开展区域地质工作和初期普查评价工作,国家有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私营公司的地质风险,而私营公司通过研究国家资金获取的地质信息之后,亦有责任开展进一步的普查评价工作。有了国家和私人公司“责任区”的这种划分,再加上国家对私营公司在具联邦意义地下资源地段所发现矿床(油气田)开采权提供的初步保障,因此,可在短期内对区内的矿物原料潜力提出初步意见,并就打造必要的基础设施问题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为了吸引目前仍在澳大利亚、亚洲、南美、加拿大投资的矿业公司来俄罗斯远景区投资,俄罗斯应当启动“项目孵化器”(国家/私营伙伴机制),国家承担项目初期阶段的地质与基础设施风险,并提供方便的行政和税收保障,作为对国家拨款、国营代理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的回报,投资者应当保证:向基本普查评价工作、设备安装、矿产勘探开采工作投资;大力吸收联邦或区域的生产力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为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和国家共同筹资,兴建共同使用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在当前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加工能力和冶炼程度,增大其在俄罗斯境内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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