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管理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探讨(2014年第1期)

资源管理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探讨(2014年第1期) 齐亚彬 唐金荣

作者:齐亚彬 唐金荣 发布时间:2014-01-17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保证其安全可持续供应是政府治理国家时必须首先予以考虑的重大战略问题之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通过30多年的改革,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目前“半计划,半市场”的特征比较明显,迫切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改革。

一、政府角色与职能体现

当前,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扮演着三重角色,同时还履行着四个方面的职能:一是资源所有者,二是资源管理者,三是资源投资者,四是基础性、公益性前期服务的提供者等。

(一)资源所有者(职能)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一职责由中央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目前,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能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经济两个方面。

1. 法律层面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再从国家所有到政府所有,最后从政府所有到法定的“法人所有”。

2. 经济层面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其权利由代表国家的权力部门行使,其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是经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的权能来实现。从传统意义上讲,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或实现。但实际情况是,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为1.14%,显然是太低了。因此,有人认为,现行的“一税五费二款”,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登记费和采矿权登记费,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就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构成,是所有权权能真正意义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