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6期 民国时期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分析

2012年第6期 民国时期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分析 骆云 李文渊

作者:骆云 李文渊 发布时间:2012-03-07

摘要:

●中华民国时期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沿用清末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时期、创建时期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时期。

●1914年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继承了《大清矿务章程》中的少部分内容,其余大部分内容主要参照了东西方各国的矿业法律制度,尤其是1837年的《日本矿法》引入了西方矿业法的核心内容,即矿业权制度,把以往中国传统的矿业管理思想、理念、制度等提升到“矿业权”的高度。它奠定了中国现代矿业法律制度的基础,其立法宗旨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民党南京政府自1927年4月成立以来,对矿业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当重视。一方面继续大量援用当时各种旧法,另一方面开始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筹划制定自己的新法,于1930年颁布了《中华民国矿业法》。该法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科学、系统的矿业法,其立法宗旨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

●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在以下方面对我国当前矿产资源法律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明确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处理好稳定性与变革性的关系、设置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构建矿山事故救治法以及详细列举禁止探采的矿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