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相关处室:
根据部、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经研究就发展中心做好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查自纠重点
此次工作是在上次进行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点是 2001 年-以来,中心和各处室及所属单位添置和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会议、其他办公物质等过程中,是否发生收受礼品、现金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二、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 .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 .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 .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专家行为;
5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 .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行为。
三、自查自纠主要环节
1 .采购项目委托;
2 .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
3 .采购信息发布;
4 .采购专家抽取;
5 .采购方式选择;
6 .评审和中标确认;
7 .合同签订;
8 .资金结算;
9 .履行验收等环节。
四、自查自纠工作责任人和范围
1 .一把手负责制;
2 .覆盖所属的全体职工和处室。
五、自查自纠情况汇总上报时间
请中心所属单位和各处室于 9 月 11 日前 ,将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发展中心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心综合办公室)。
二 ○○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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